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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作者:唐俊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08-05 17:50 浏览量:55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审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理赔责任。

1、原告与被告是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购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共计172000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12月22日0时起至2012年12月22日24时止。

2、2011年12月23日10时40分,也就是在保险期限内,本案投保车辆鄂F?????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司机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符合保险理赔条件。

二、就具体理赔金额而言,本案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合法有效,原告为减少损失而与第三者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该具体损失应按保险法规定由被告承担。

1、2013年??日经自治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小某某代表原告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具体为赔偿大某某医药费、市内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36257.1元

2、本案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属于法律规定的调解之一。同时行政调解因其主体的合法性、调解的专业性、内容的公正性而受到法律的认可,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首先,交警部门的调解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赋予的权利,其调解主体合法有效;其次,作为专业职能部门,交警部门的调解也体现了其专业特征;第三,具体到本案而言,交警部门也严格审查了事故相对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而依据法律规定制作了调解赔偿明细,进一步体现了该调解的专业性与公正性。

3、本案经过交警部门调解后,2013年3月4日,又经自治县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如果说前述调解仅仅只是行政调解,那么此后的司法确认以司法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了调解协议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

4、截止目前,原告已经向交通事故第三者支付了全部款项,被告应按《保险法》第65条规定向原告赔偿保险金

5、在此有必要提醒一下的是,在调解过程中,事故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并没有获得相应赔偿,而按司法实践而言,该损失是可以按法律规定获得支持的。也就是说,原告的积极调解,也为被告减少了相应损失,符合《保险法》第57条的规定。被告对此应当予以赞许,而不应处处为难原告的依法理赔。

三、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1、第三者大某某原籍??县,在行政区划上隶属于??市,因为每个人对“外地”理解上的差异,即使在入院病历上显示“无外地久居史”,也不能当然否定其在所属市内居住上班的事实,该显示与其后提供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证明及劳动合同并不存在矛盾。

2、“精神分裂症”在病情稳定期间,并不影响其就业上班。并且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身体患病情况下享有医疗期相关权利,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本案第三者的劳动就业权。被告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3、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住院病历重点反映的是医疗活动的记录,而不是患者的工作状态、生活地点,其证明力并不能客观显示患者的工作、生活,更不能阻却效力更高证据的证明效力。

4、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证据规则,本案被告未能举示相反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唐俊凌律师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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