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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范某法律援助案的结案汇报

作者:唐俊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12-30 09:19 浏览量:1142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援助委托人:范某49岁,,汉族,某大型国有公司职工

法律援助受托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指派具体办案人:唐俊凌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5日上午11点多钟,当事人范某在公司热处理车间干活时,同车间职工李某因与范某存在私人恩怨,在明知范某正在其身后搬运退火零件的情况下,有意将钢筋钩向后猛收,致使其手柄部戳伤范某左眼。范某受伤后,被车间同事送至公司内部医院治疗,在医疗一月没有效果情况下转至市某三级甲等医院,并前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十一次,累计住院治疗1900余天。此后,范某于2006年3月28日经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科鉴定为重伤。后在公司协调下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3月给范某认定工伤,而工伤认定时间提前至2006年1月16日。至2010年5月6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范某工伤等级为肆级。

二、初始维权之路劳命伤财徒劳无功

事件发生后,范某因伤情反复,先后住院十一次,但其侵权索赔诉讼与工伤待遇享受均无法落实,已经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2006年9月18日,范某因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无法落实,遂以有偿服务的方式委托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李某为被告向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至2008年7月底某城区人民法院下发判决,支持范某的诉讼请求为9007.8元。此后李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于2009年4月裁定发回重审,此后某城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认为范某应按工伤主张权利,多次做范某思想工作要求范某撤诉,范某无奈于9月18日申请撤诉。

三、仲裁案法律援助步入正轨却埋下隐患

主张侵权理赔的途径无法实现,工伤待遇的解决也有苦难言。截止仲裁前,范某住院医疗费到医保部门报销时总有部分无法报销,而门诊费用医保部门根本就不报,自事故发生后范某自行承担了医疗门诊费及住院不能报销费用共计1万4千余元。再就住院护理而言,公司没有解决分文护理费用,也没有派人进行住院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也仅解决了521天,而社保部门支付给范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竟被公司以需要陆续扣减范某的社会保险为由一直侵占。

2011年初,范某向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起法律援助申请,很快获得援助中心批准,并指派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同年1月,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安排承办律师代理范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裁定支持了范某的65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此后,仲裁委向具体承办律师送达了裁决书,并让承办律师于送达回证上签字。2012年1月1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范某本人送达裁决书,却终始未让其本人于送达回证上签字。

四、案情跌宕隐患变现实,诉讼案法律援助前途渺茫

收到裁决书的范某对裁决结果不服,再次至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劳动争议案诉讼程序的援助申请,援助中心将这个案件再次指派给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当援助律师至高新区人民法院立案时被告之此案已过起诉期限,法院不予受理。至此,范某工伤待遇理赔案前途渺茫。

五、律所主任挂帅亲力亲为,迎难而上案件起死回生

立案受阻,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听了援助律师的汇报后非常重视,于第一时间即2012年1月17日,安排将范某的立案材料通过邮局寄至法院。然后组织会议重点分析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因:原来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见援助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认为律师应当可以代收法律文书,当庭要求援助律师增加“代收法律文书”的权限;此后,援助律师的签收仲裁裁决书的行为,被法院立案庭认定为范某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时间,并认为截止立案时该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5天起诉期限;而范某于2012年1月12日收到裁决书因没有送达回证证明,法院不予认可该送达时间。

迷雾解开,但是否具有化解症结的良策是律所负责人深深忧虑的问题。通过查找大量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律所负责人发现法律援助律师并不可以接受特别授权,比如《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只能作为一般授权代理人。特殊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委托法律援助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人员为特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逐项详细列明特别授权的具体内容,不得简单表述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得到答案后,律所负责人组织律师拟写了详细的书面材料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案件具体情况,并多次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院领导解释相应法律规定,功夫不负有心人,中院民一庭庭长接受了律所负责人的观点亲自书面批示,要求高新区法院予以立案。

解决了立案问题,也仅仅是解决了程序困绕问题,而援助人的实体权益能否得到有效合理的维护再次成为律所负责人关注的问题。为了防止被告用人单位死抓住时效问题故意纠缠设置障碍,律所负责人先后三次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找承办案件的仲裁员,以及仲裁委领导,经过数次交流该院领导从最初的抵触观点转为接受,虽然不同意让范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其收到仲裁文书的时间,但愿意在法院调查时陈述“2012年1月12日向范某送达仲裁裁决书”,这样的结果足以令人欣慰。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律所负责人与主审本案的法庭庭长多次交换意见,希望法院公正、公平、客观的审理案件,使社会矛盾得以化解,最终体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双赢的局面,法庭庭长对此表示认同。最后,律所负责人安排了律师事务所具有资深劳动纠纷处理经验的律师来代理本案的具体诉讼业务。

六、律师工作有条不紊逐步推进,终于化干戈为玉帛

2012年5月、6月,案件经过多次开庭、调解,诉讼双方就实际赔偿数额方面出现了少有的僵持局面。受律所负责人的指示,援助承办律师以范某的名义向被告用人单位领导写了一篇《情况汇报》,客观、严谨、谦逊的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详细反映了原告的艰辛与合理的诉求。人非草木,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召开了针对性会议,决定单位诚恳地、客观地化解矛盾纠纷,同意赔偿范某的相应损失并以调解的方式了结此案。此后,承办律师多次与用人单位法律顾问交换意见,最后经范某同意的方案定为:范某享受工伤津贴至退休,一次性补偿范某工伤损失65000元(社保基金支付不在此列),多发放三个月本人工资。

七、当事人变投诉为“满意——十分满意”

2012年10月18日,历时近七年的工伤待遇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范某因立案出现困境时的不理解,并多次至司法局投诉的局面得以彻底改变。经过多方的辛勤努力,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化解了双方多年的积怨。律师在整理卷宗入档过程中,对当事人意见反馈征求范某意见,范某不知如何填写意见栏,律师提醒她“如果满意就写满意,如果不满意就写不满意”,范某很高兴地在意见栏写下“满意”二字,略一停顿,在“满意”前郑重地一丝不苟地写下“十分”二字。

注:1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2、本律师在第二次援助案件中以具体承办律师的身份处理此案,配合领导修正了前任援助律师的不利局面,并深切感受到时当事人对律师的希望与最终肯定。

3、本案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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